【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经教育部门 许可并通过 民政部门登 记设立的民 办学校系公 益性组织, 出资人对学 校财产不具 有财产权益

法律顾问 | 2023-05-03 | 0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经教育部门 许可并通过 民政部门登 记设立的民 办学校系公 益性组织, 出资人对学 校财产不具 有财产权益

1.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3.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某项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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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