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2011年1月24日的协议,是由郑权岳书写并签名后交给籍祥太持有的。籍祥太虽然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名,但其并不否认该协议的内容,且在诉讼中依据该协议而主张权利。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郑权岳提出的该协议仅为草稿、因籍祥太未签名而未生效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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