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条文 | 2023-04-24 | 0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案件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以下合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诉讼(仲裁)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仲裁)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实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诉讼(仲裁)案件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涉及事项的职能部门是案件处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

(三)负责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四)负责协调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

(五)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案件代理相关的各项事宜;

(四)会同业务部门组织重大案件专题会商;

(五)建立诉讼(仲裁)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三章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八条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便捷高效、隐私保护的特点,建议在劳务和措施分包、专项分包、采购合同100万元以内的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在境外建设工程类合同中,在可实施的前提下,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第九条起诉与申请仲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发起法律事务审批流程,阐明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对方(背景)、事由、目的、争议要点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告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认为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呈转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进入实务操作。针对疑难、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法务部可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会商研究。

第十条对起诉与申请仲裁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所涉单位要切实重视,认真执行。需向公司法务部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他文件、被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对方情况及资金往来材料、请求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他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如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业务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应诉与仲裁答辩:

(一)公司人员在接到邮寄送达的案件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送交公司法务人员。

(二)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案件文件材料后,发起法律事务审批流程,阐明原告或申请人(背景)、事由、所涉工程、风险点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告涉案单位审批,涉案单位审批后承转法务部审核,法务部根据涉案单位核实的情况、意见及对方证据出具应诉及仲裁答辩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进入实务操作。针对疑难、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法务部可组织会商研究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反诉与仲裁反申请、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按照起诉与申请仲裁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涉及执行: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由法务部督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及时呈转法律义务履行的工作流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对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经涉案生产经营单位和法务部会商后,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由公司法务人员承办,涉案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配合。

第十四条涉及保全:

(一)法院对我司财产保全不当的,由法务部负责提出异议,督促解除保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我司认为有必要对相对人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法务部牵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保全。

第十五条诉讼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要指定固定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为法务对接领导,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法务对接人。法务对接领导及法务对接人负责配合法务人员对案件进行处理,向本单位反馈案件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涉及和解与调解:和解案件中负责直接与诉讼相对人协商的经办人员应提前与案件代理人会商和解或调解方案。签订和解协议和制作调解书,和解与调解内容应经法务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案件情况涉及公司往来账目的,以公司财务部出具或核实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处理法律事务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由发生案件的单位支付,情况紧急的,可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财务先行划付。

第十九条对于标的额50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期索赔或其他类的重大案件,法务部可组织行业专家、律师、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议,决定诉讼策略、调解方案等。

第四章案件代理及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公司案件代理分为自主代理和中介代理。自主代理即公司法务部代理,中介代理即外聘律师团队代理案件。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管辖法院、诉讼资源等因素决定对案件采用自主代理或中介代理。

第二十一条为提升代理成效、减少代理成本,对中介代理案件,法务部可通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律所。邀请招标即邀请至少两家律所商谈比价后确定代理律所;公开招标即通过招标程序在至少三家律所中甄选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第二十二条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案件代理律所名录由以下方式产生:职能部门可从上年度优秀合作律所名录中推荐律所参与投标;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推荐符合案件代理条件的律所参与投标;与建筑行业契合度较高的律所也可报名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案件介绍、证据材料、评标标准和代理合同样本由法务部制定,作为招标文件下发。评标内容包括律所总体情况、专业优势、诉讼策略、行业契合度及代理费用收取模式。

第二十四条法务部组织涉诉的生产经营单位、纪监室、财务等部门评标,按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中标律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介代理律所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法律顾问合同应在每年度1月签订。年度法律顾问的产生方式参照中介代理。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顾问所的非诉法律事务咨询及会商服务覆盖全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有特殊理由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报法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自主代理案件按照 xx 法函[201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涉法事务处理事》的相关规定及案件结果对案件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问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 xx 法函[2017]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涉法事务处理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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