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电子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的规定。
(1)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的情形。本条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明确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情形。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但是,实践中有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没有载明时间,也有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载明的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这些情况下,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情形。电子合同的有些标的物,例如一些数字产品,通常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从表述上看,本条关于交付时间的规定不但要求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还要求"能够检索识别",与总则编、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能够检索识别",目的在于使交付时间的判断标准更明确具体,更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利益,避免纠纷。如果进入相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电子合同标的物本身不能够检索识别,例如已经感染病毒的标的物,则不能直接将标的物进入相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应当由负有交付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总则编明确将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是对电子合同当事人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时间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可以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行约定。当事人作出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关联法规.......●
《电子商务法》第51~57条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