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效力独立性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第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第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第四,法律适用条款。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中的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解........
本法总则编第6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规定等。合同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本编即合同编没有规定的,自然应当适用总则编第6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条文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