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清偿规则】

施工合同 | 2023-04-21 | 0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根据实践需求,参考相关立法例,对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是合同标的是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行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是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可基于他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责任。但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独立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本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需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不解决债权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的问题。债权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范畴,要看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订有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例如,某一产品的经销商甲与买受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乙之间约定由该产品的生产商丙直接向买受人乙交付产品,甲乙之间的该约定属于由第三人(丙)履行的合同,乙不能依据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请求丙直接向其履行。但同时,经销商甲又与生产商丙订立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可以直接请求丙向其履行的,乙取得了直接请求丙向其履行的权利,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乙可以依法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位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赋予该第三人代位履行的权利。该第三人代位履行债务,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债权人也不得拒绝。何谓"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本条未作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和发展进行判断并归纳总结。考虑到本条就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为法定的债权移转,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较强,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时,也要注意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当然,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代位履行的权利,本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第三人即使具有合法利益,也不能代位履行。何谓"根据债务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育儿保姆提供的劳务,一般来说就属于根据债务性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况,第三人不得代位履行。

本条第2款对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位履行的法律效果作了规定,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位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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