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0条,《企业破产法》第2、7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2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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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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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