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律顾问 | 2023-04-20 | 0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0条,《企业破产法》第2、7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2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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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