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曹敏/当事人约定场地“暂定尺寸*开工进场后未明确提出异议, 是否可推定为以默示方式认可场地尺寸

价款结算 | 2024-12-31 | 0

思安公司与大东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450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场地尺寸为“暂定”,即双方均应预见到案涉场地数据并未最终确认。从合同公平角度考虑,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应场地等事项的要求,各方均有权提出相应调整。从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场地最终按照发包方调整后的尺寸实际履行。因此暂定尺寸不能作为最终确认约定尺寸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当事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思安公司主张大东海公司通过默示方式认可场地已经由“暂定130米×30米”变为“确定130米×30米”。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2018年3 月16日《会议纪要》关于“130米×30米”的占地明确记载为“暂定”。思安公司自2018年4月8日起即发现大东海公司将场地尺寸调整至130米×28.5米,且大东海公司一直坚持以该尺寸为准。故不能就此认定大东海公司作出了对“确定130米×30米”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从双方约定、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公平等角度对合同解除过错的认定进行了充分阐释说理,本院在此不作费述。生效判决据此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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