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价款结算 | 2024-09-16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事实,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修复费用金额,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属于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凯盛源公司应否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中,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本案中,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事实,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修复费用金额,并由中建六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凯盛源公司应参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中建六公司工程价款。凯盛源公司提出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中建六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其不应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凯盛源公司主张不拖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因此,中建六公司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凯盛源公司尚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建六公司在凯盛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枫格置业公司与福建六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400s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已完工部分虽存在质量问题,但鉴定意见明确质量问题可经修复解决,人民法院在认定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损失的同时,可判令承包人就已完工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程质量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问题。首先,福建六建公司承建的工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鉴定意见载明质量问题可经修复予以解决,原判决在认定福建六建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同时,判令枫格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其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1“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判决在认定福建六建公司承担枫格置业公司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判令福建六建公司对于案涉已完工程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因此,枫格置业公司关于工程质量及优先受偿权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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