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原告主体资格,北京建筑律师

起诉反诉 | 2024-08-01 | 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0 号2021年2月19日发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原告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 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民生银行)因与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依利高鞋业公司)、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温州中院判令: 一、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温州民生银行借款本金5690 万元及期内利息、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 二、如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温州民生银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青田县依利高鞋业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房产及工业用地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该案各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温州民生银行向温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向温州中院发出编号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原案生效裁判,为保障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加严格。

因此,从起诉条件审查角度看,温州民生银行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原案生效判决第一项内容可能存在错误并将损害其抵押权的实现。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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