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略》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因实际施工人并不掌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情况,故发包人抗辩工程款已经付清的, 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要求实际掌握结算付款材料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供双方结算付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查明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防止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仅陈述款项结清,但就付款结算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提供相应结算材料,难以认定工程款确已付清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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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提出的合同内相关证据的书面意见 一、被告在多次开庭过程中均已认可对合同内的施工部分完成内容没有异议,而在多次开庭后又提出证据,否认自己的承认,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违反禁反言原则,其提出的所谓证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二、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同时已经使用多年,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有施工内容,并且质量合格。被告现在提出的一切问题与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 三、被告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已经不应被采纳。 四、假设被告有权利提出以上证据,该证据也不具备证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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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践中,若发包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明知挂靠人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实际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则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的实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前述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该隐藏行为因挂靠人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了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 那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案例略》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因实际施工人并不掌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情况,故发包人抗辩工程款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