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河南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大体是开发商把工程包给了几个个人,几个个人又包给了实际施工人,开发商为了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与几个当事人共同伪造了我的当事人的公章,编造了所谓的工程承包人。由于这黑心卑鄙的律师与当地的法官恶意串通,在一审我的当事人败诉承担责任。
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找到了笔者,经过努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笔者又代理了发挥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当事人的主张。对方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这一起案例经历了四个程序,从一审败诉到后三个程序的全面胜利,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也是本律师最为感到欣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