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对象

法院再审 | 2024-06-22 | 0

申请再审的对象

并非所有生效裁判都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阶段应当注意:

1.判决

只有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为解决双方或多方民事争议而作出的生效判决,才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针对离婚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对管辖权异议、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生效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经初步审查确有错误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职权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机会,告知其可以重新起诉,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果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确实可能存在差错,当事人又无法通过再次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例如劳动争议有15 天起诉期间的限制,再次起诉时可能期间已届满),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司法为民和有错必纠角度出发,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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