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
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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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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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海洋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合同解除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就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预付了工程款500万元,被告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因“晟治1”轮配套辅助带吊机的定位船、锚艇等并没有及时到位、履带型号不一致、吊高吊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原因,致使合同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