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中,禁止当事人反悔或自相矛盾的行为
任何人不能反悔其先前的行为或作出与自己先前行为相矛盾的权利行使行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加以否定其先前的陈述,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的最初陈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自认的,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先前自认,其后续撤回自认无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当然,禁止反言也有例外,比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撤回承认,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其撤回应视为有效;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违背其真实意思且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允许撤回。
在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中,禁止当事人反悔或自相矛盾的行为任何人不能反悔其先前的行为或作出与自己先前行为相矛盾的权利行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