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顾问 | 2024-01-22 | 0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10.1法律条文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0.2条文阐释

本条总括性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的若干基本制度,大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比如公开审判和合议制度都是关于审判主体的基本要求。而两审终审则是关于民事诉讼审判基本结构的规定。第二,相较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制度则显得更加具体化且更具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相较于不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也是审判的一项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事中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作为例外,不公开审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随意裁量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3)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5)判决和裁定应当公开。

10.3司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裁判机关,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际上只能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从学理上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是欠妥当的,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诉讼中,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剥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程序救济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反映了我国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特点。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一审案件,应当仅作为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发挥相应的作用。或在最高人民法院中设置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案件经初审法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上诉。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的审理都适用两审终审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主要考虑争议数额小的案件,更注重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

10.4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 3号,自1999年3月8日起施行)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 25号,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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