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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诉讼请求数额(1-10%)收取律师费,具体协商处理;
2、旅差费另行计算;
3、现场勘查、咨询费协商处理;
4、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执行等阶段费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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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158010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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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110120101035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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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程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的质证 |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对工程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的质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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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程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的质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准许鉴定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无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委托人均为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的具体如何沟通 ,应遵守有关鉴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2年12月1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写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8-2012),这是首个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 2014年3月17日,司法部办公厅〔2014〕15号文件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涵盖了造价鉴定依据、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 首先,应当确定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其次,在确定鉴定事项后,还要签订鉴定范围。例如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是全面鉴定还是部分鉴定,是对哪一部分进行鉴定。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3条规定,当事人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的事实即为鉴定范围。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第内容,应当又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不可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确定委托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委托鉴定的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从严把握工程鉴定的启动条件。人民法院准许鉴定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应当由法院组织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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